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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颜强《英国足球地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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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球经济1——ENIC现象

    如今的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由ENIC公司控制,这是一个十分古怪的投资公司,它在欧洲拥有6个足球俱乐部的股份。

    ENIC显然想通过控股尽量多的足球俱乐部,来攫取到巨大的商业利益,这种因为不了解职业足球产业的特性而盲目投资的行动,已经走到了失败的边缘,而随之带来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和体育伦理问题,更在欧洲足球界和欧盟内部掀起了一场论辩波澜,至今余波未平。

    在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ENIC事件:大连实德的实德系问题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一个老板能拥有在同一项比赛中的多支球队吗?按照传统的体育竞赛观点,这种情形是绝不能被允许的。ENIC的行动在欧洲受到了限制,虽然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限制,但至少欧盟和欧足联用条例和原则杜绝未来ENIC现象的出现,而在中国,我们仍然看不到类似的法令和行规的存在。

    2002年的英格兰联赛杯决赛,因为热刺后卫莱德利·金的疏忽,布莱克本前锋安迪·科尔打进了致胜球。然而庆祝布莱克本胜利的,不仅是那些来自英格兰西北的球迷,连欧足联也在为布莱克本的胜利鼓掌,因为他们不愿意看到托特纳姆热刺进入欧洲联盟杯赛,参加保加利亚CSKA索非亚即将参加的比赛。

    托特纳姆热刺和CSKA索非亚同属ENIC公司,如果这两支球队在欧洲联盟杯中碰头,那欧足联会脸面无存。

    1999年3月的瑞士洛桑,许多欧洲大牌律师汇集在欧盟体育仲裁法庭,等待一个重要的裁决。这桩案子的主题是“希腊雅典AEK俱乐部和捷克布拉格斯拉维亚俱乐部对抗欧足联”。诉控双方提出的材料和观点,以及未来裁决的结果是如此重要,以致于欧足联这个欧洲足球的最高管理机构要反复强调,足球运动的公正性将悬于此案。欧足联主席约翰松甚至在裁决前说,不论裁决结果如何,球迷都必须百分之百地清楚,任何足球比赛的胜负,都是由两支球队在球场上的表现决定的,而不是赛前在董事会议室里就得出了结论的。

    在这桩打上欧洲法庭的官司里,起诉方是两个足球俱乐部,但真正和欧足联唱对台戏的,是这两个足球俱乐部的东家:英国上市公司ENIC(英格兰国民投资公司)。这是一家在其他4个欧洲足球俱乐部持有股份的公司:苏格兰的格拉斯哥流浪者、意大利的维琴察、瑞士的巴塞尔和英格兰的托特纳姆热刺。

    ENIC要挑战的是一条足球世界里的老规矩:所有权属于同一个个人或集团的两个或更多俱乐部,不能参加同一项比赛。这是一条在足球世界里被广为接收的规矩,是公平竞争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然而ENIC集团需要看到自己的投资有所回报,因此它需要自己所有的球队都能参加欧洲赛事。ENIC的人下定决心要改变这条规则。

    到1999年8月,差不多半年的诉辩结束后,法庭给出了裁决结果。在欧洲法庭看来,欧足联对属下联赛和俱乐部的管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不允许同一所有权的俱乐部参加同一项比赛的规则有效。因此雅典AEK俱乐部被欧足联踢出了联盟杯的比赛。作为欧洲最大的足球俱乐部投资者,ENIC的运营在这个裁决面世后,陷入了重重危机。

    “英格兰国民投资公司”并非像它名字所体现的那样是一个英国国有公司,如果不是乔·刘易斯(JOE LEWIS)的介入,这个公司也许仍然藉藉无名。

    乔·刘易斯在1996年买下了ENIC,然后逐步将这间公司做大。他本人最开始是一个股票经纪,却从炒卖外汇的过程中完成了原始积累。据说乔·刘易斯曾经在伦敦开过几个羊毛毛衣店,经常有日本游客光顾,却因为货币兑换不方便而放弃购物,于是刘易斯立即在街口开了一家换汇小店,最终他从这个换汇小店赚的钱,要比他的羊毛衣店多得多。

    刘易斯后来进入大型外汇交易,成为了一等一的巨富。在《星期日泰晤囧士报》的“富豪榜”上,我们经常能看见他的名字,只是这个人的财富究竟有多大,谁都不清楚,最准确的估算,也只能估算出这个很少显露行藏的神秘人物的家产在20亿到40亿英镑之间。刘易斯发家之后,就把他的总部迁移到巴哈马群岛的莱福德沙洲上,因为中美洲地区是避税和逃税的天堂。《每日电讯报》一位资深记者曾到当地去探访过刘易斯,发现他在巴哈马的工作间就像007电影中英国情报局的地下试验中心:

    “巨大的工作间,二十多个人在为他工作,交割各种外汇买卖。电脑、传真机和电话等通讯工具在不断传递着来自华尔街、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香港的各种财经消息。大部分买卖都在几分钟内完成,而他随便的一笔买卖,都能买下这个莱福德沙洲……这是一个拥有着巨大能量的人。”

    刘易斯为什么将足球投资作为他近来的业务选择,却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因为他从来就不是一个热衷于足球的人。英国媒体对此人进行长期探寻后发现,刘易斯的朋友圈子,决定了他对足球的投资。

    在他的朋友当中,包括了两个爱尔兰赛马和赌博巨富约翰·马格奈尔和J·P·麦克马努斯,这两个人正是控有近11%的曼联股份,而且屡屡被传将控股曼联的人;德尔莫特·德斯蒙德是刘易斯另一个朋友,现凯尔特人俱乐部的主席;刘易斯在莱福德沙洲的邻居,是一个著名的苏格兰人肖恩·康纳利,正是通过这第一位007的介绍,刘易斯结识了前流浪者主席大卫·穆雷,从而开始他的足球投资。

    足球股票在九十年代中期曾经是伦敦股市的宠儿,但就像那些绚丽一时的爱情故事一样,这种状态总难延续长久,因此足球股票长期维持高价位的,只有曼联和阿森纳几个至今成绩仍然出色的老牌俱乐部。巴克莱银行证券分析师的解释是:“人们很快就意识到,足球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太低,周转时间又太长,因此投资者逐渐出现了兴趣的转移。”

    在这种时候,刘易斯更加觉得是他开始收购一些足球股票的最佳时机。默多克尝试以6亿英镑收购曼联的事件,更加刺激了刘易斯的商业兴趣。他的确不是一个球迷,对足球甚至一无所知,但金钱是他毕生追求的对象。在1999年,他还和马格奈尔、麦克马努斯等人达成协议,希望秘密收购曼联,只是在最后关头因为协议细节问题而导致全部行动破产。在刘易斯眼中,拥有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特别是像格拉斯哥流浪者这样的老牌俱乐部,会是一个特别的商业契机。

    不过刘易斯选择在九十年代末期进入足球股市,现在看来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足球股票此后仍然一路下跌。在2003年春天,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的股价一度跌到只有31.7便士,甚至不及其在伦敦股市上最高价位的十分之一。

    在刘易斯收购ENIC之后,他任命老友丹尼尔·利维为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日常运作。利维是一个在伦敦股市呼风唤雨多年的股票经纪人,同时他也是一个托特纳姆热刺的狂热球迷,因此ENIC后来逐步收购热刺股票也就不奇怪了。在2002-2003赛季开始前,ENIC所控有的欧洲足球俱乐部股份如下:

    苏格兰格拉斯哥流浪者,20.2%

    意大利维琴察,99.9%

    瑞士巴塞尔,11.8%

    希腊雅典AEK,42.8%

    捷克布拉格斯拉维亚,96.7%

    英格兰托特纳姆热刺,29.9%

    利维用很快的时间扩大ENIC在热刺的股份,并取得了控股权。在这个赛季雅典AEK和巴塞尔都通过了欧洲冠军杯资格赛,进入了冠军杯小组赛,只是没有同分在同一个小组而已;与此同时,流浪者和布拉格斯拉维亚进入了欧洲联盟杯。尽管3年前欧洲法庭已经裁定同一老板的俱乐部不能参加同一赛事,而ENIC旗下的俱乐部仍然在参加同一欧洲赛事,由于它们没有在比赛中碰头,欧足联竟然听之任之,欧洲法庭也没有进一步干涉ENIC的行动。荒唐的欧洲赛事就在欧足联眼皮底下进行着。

    游戏仍在继续。ENIC对于欧洲法庭的裁决仍然不满,在1999年底还写了一封公囧开信给欧足联提出抗囧议,要求欧足联取消相关规定,信中说道:“我们认为关于禁止属于同一个个人或组织的球队不能参加同一赛事的规定,是对ENIC公司的足球经营毁灭性的打击,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控股的足球俱乐部的生存和发展。”能够公然写出这样一封信来抗击欧足联的管理,ENIC的勇气果非寻常。

    ENIC之所以会绝望到写出这样一封信,主要原因是欧洲法庭的裁决,直接导致ENIC的股票在伦敦股市上狂跌40%,大笔财富化为流水。然而故事走到这里,似乎进入了一个停顿期,欧足联没有继续追究ENIC公司控股俱乐部的问题,ENIC控股的各俱乐部仍然年年都在参加各项欧洲赛事,只是因为它们彼此间还没有在欧洲赛场上碰面,所以局面仍然保持着微妙的平静。

    在欧洲法庭裁决的议定书里,“比赛的公证性”这几个字眼多次出现。当时代表欧足联的英国律师阿利斯代尔·贝尔承认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只要ENIC现象存在——有两到三支同一归属的球队参加一项欧洲赛事,利益冲突就必然存在。谁能肯定当这样两支球队在球场上直接面对时,比赛结果不是在董事局会议上事先议定的?”

    贝尔还出示了一份欧足联内部备忘录,上面显示了欧足联同样的忧虑。欧足联在说服欧洲法庭过程中,还举出了英国商人罗伯特·麦克斯维尔的例子,此人正是在九十年代初企图和阿兰·舒格、维纳布尔斯争夺热刺控股权的人。他后来想同时得到德比郡和牛津联队两个英格兰俱乐部,但收购企图被英格兰足总否决。

    没有人暗示ENIC购买这么多足球俱乐部的目的是为了操纵比赛,尤其让欧足联头痛的是,ENIC并没有像麦克斯维尔那样愚蠢地想在足总控制范围内的同一个地区收购两个足球俱乐部,ENIC购买的6个足球俱乐部全部属于不同地区,服从于不同的足球机构的管理,欧足联想要限制ENIC的行动,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同时ENIC又是一个在中美洲注册的公司,欧洲法庭的效力也无法覆盖到巴哈马群岛上刘易斯的总部。因此只要ENIC的球队不在同一项赛事中直接对话,欧足联还没有真正有效的办法来执行欧洲法庭的裁决。

    然而只要ENIC存在一天,影响或者操纵比赛的“深度威胁”就会存在一天。假设两支球队在欧洲冠军杯小组赛中碰头,一支球队出线无望,另一支球队赢球就能出线,人们总会怀疑前者将“消极比赛”,如果这两支球队都属于ENIC,那么这种怀疑将会变得有根有据。谁能保证ENIC不会以股东的身份,为了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让前者放弃这场比赛?一旦这种情况出现,那么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何在?

    体育比赛的公正公平,正是欧洲法庭对ENIC事件最关心的问题,欧盟认为ENIC和欧足联的官司已经上升到了体育伦理的层次。欧洲法庭的观点和欧足联一致——不仅要保持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要消除任何关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怀疑。由于欧足联和欧盟代表了传统的足球世界伦理观念,它们对ENIC的裁决并没有激起多大反响,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裁决。

    只是ENIC绝非善罢甘休的机构。意识到问题转移到体育伦理的高度,他们也强化了自己的律师阵容,请来了一手制造“博斯曼法案”的比利时律师让——路易斯·杜邦、伦敦大律师迈克尔·杰夫来进行第二次上诉,他们甚至还得到了欧盟议员、欧盟体育委员会主席格林·福特的支持。福特认为欧洲法庭如此限制ENIC公司在足球产业中活动,完全是对欧盟成立原则之一——资本自由流动的反叛。

    ENIC阵容中的人在欧盟第二次审理此事前,大造声势,一方面如福特所坚持的腔调——欧盟成立原则,另一方面认为欧洲法庭不应该对ENIC的特例过于关注,而应该让足球界内部制订出自己的管理规范,例如一个独立仲裁组织,或者其他自律性条款。他们还指出,欧盟既然已经接受了足球商业化这一概念,允许欧洲冠军杯在电视转播资金刺激下采取两轮小组赛的比赛规则,就不应该反对像ENIC这种上市的公众公司介入到足球产业中去。

    ENIC的抗辩并没有十足的说服力,因为他们仍然在回避第一次裁决中欧洲法庭表达出的疑虑:“有什么理由和根据能说服我们和公众,当两支ENIC球队在同一场足球赛事中直接面对时,比赛结果完全是由双方球队在场上90分钟竞争中决定的?既然两个足球俱乐部的老板是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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